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46号 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9143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科创大楼(2区)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PHKGH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柏涛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宿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柏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00.33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00.33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借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1日(第一次开具发票要求被告付款2021年8月20日的次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9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宿州绿地城际空间站2019-302#地块项目方案设计工作,涉案项目总设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128.63万元,税率按6%,并约定设计费分八次支付,最后一次款项至涉案项目全部竣工收备案工作后35个工作日支付。设计合同7.2约定被告应按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到期未付金额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借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 原、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就涉案项目设计费计算签署了《设计合同结算审定表》,约定涉案项目设计费采用固定单价,按实际工作量结算,最终确认设计费的结算金额为100.33万元。 设计合同签署后,履约过程中,原告依据设计合同已经向被告交付了所有的设计成果及服务工作,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一笔设计费用,即剩余100.33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绿地宿州公司辩称:上海柏涛设计公司诉请欠付货款100.33万元,其中20万元上海柏涛设计公司已开具发票,具备付款条件,但剩余80.33万元绿地宿州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诉请利息也不应得到支持。案涉宿州城际空间站2019-302#项目设计合同,绿地宿州公司认可案涉合同结算金额100.33万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宿州绿地城际空间站2019-302#地块方案设计合同》第5条第3款的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确认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此条约定可知,在绿地宿州公司付款前,提供等额的发票,绿地宿州公司再进行付款,合同结算在2021年6月底前已完成,但案涉合同上海柏涛设计公司至今尚欠发票合计80.33万元未开也未向绿地宿州公司提供,绿地宿州公司可以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80.33万元绿地宿州公司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相应的利息支付条款也未成就。综上所述,对付款条件未成就部分的金额80.33万元及利息,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阐述的事实以及所举证据无异议,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部分,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签约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也已经进行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案涉宿州城际空间站2019-302#项目设计合同,被告绿地宿州公司认可案涉合同结算金额100.33万元,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第7.2条的约定,被告绿地宿州公司逾期付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系双方合同约定的,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应当自应付未付之日起开始,即原告按照约定将第一笔20万元的发票开具之日起,即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被告绿地宿州公司抗辩的原告未开具发票的意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务合同,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和支付设计款系主要义务,开具设计款发票属于附随义务,故不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被告绿地宿州公司以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为由不支付相应设计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1003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设计费1003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借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1元元,由被告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账号:12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汇款附言“XXX资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