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民终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乡金南村(现楚沩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56769816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上诉人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与***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