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5号之一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天津路19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祥罗吉汀围工业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城阳区圣创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67号盈园国际商务中心413室。
经营者:***。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城阳区圣创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