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初7号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天津路19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3楼302-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城阳区圣创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67号盈园国际商务中心413室。
负责人:***。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城阳区圣创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城阳区圣创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