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吉雅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950号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祥罗吉汀围工业区自编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雅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8205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一诺公司)诉被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藤友公司)、北京吉雅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吉雅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一诺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藤友公司、吉雅泰公司的全部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诺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