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天津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祥罗吉汀围工业区自编**/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兴众望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电子市场**52105/div>
经营者:***。
上诉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友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兴众望商行(以下简称兴众望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诺公司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审查被告是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该被告就不适格,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在藤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就是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二)藤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和物流信息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发货地、销售地、储藏地均是北京市海淀区,而不是深圳市。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发货地、销售地、储藏地甚至销售者的主要经营地在深圳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仅因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就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权利,不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予以批评,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争议焦点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市两级法院管辖深圳市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兴众望商行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本案中,藤友公司提供了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的主张不成立。上诉人关于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主张,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综上,一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