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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伟泽诚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4411号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2W。 法定代表人: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楼*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郁某1。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