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4411号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2W。
法定代表人: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楼*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郁某1。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藤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