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金山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3853号 原告: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328号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隆孚大厦16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堡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金山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钰华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金山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