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709号
申请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山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5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舜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二期B3号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664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舜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80万元。申请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舜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