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8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江苏省宜兴非金属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与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了(2021)苏0282民特659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一、海德公司结欠化工公司代偿款380万元,该款海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化工公司。二、化工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海德公司未能按调解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化工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海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海德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海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海德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海德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Z××××的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依法查封(查封时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但未能实际控制。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海德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海德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镇××工业园××,但该不动产已被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抵押金额3012.99万元,且被多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查封时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无执行权。 5、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海德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化工公司,并要求其提供海德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化工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海德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特65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