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330号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2号浩悦澜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兼总经理。
被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美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振兴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阳谷伏城爱迪初级中学,住所地山东省阳谷伏城文化路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城博济广场。
法定代表人:**同,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市美满商贸有限公司、阳谷伏城爱迪初级中学、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6元,由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