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800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1,男,201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2,女,201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3,女,201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1、**2、**3的法定代理人:**(系**1、**2、**3的母亲),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620M。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3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3撤回对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3撤回对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1、**2、**3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