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203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705011762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监察支队颍东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监察支队颍东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620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供电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颍东区插花镇新园居委会土地5383.36平方米建110KV插花变电站及硬化地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383.36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69.79平方米、硬化地面4109.98平方米、新建围墙254.46米;
3、处以罚款79305.75元(其中:对非法占用5094.43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计76416.45元;对非法占用288.93平方米农村道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计2889.3元。)
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履行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