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20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705011762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监察支队颍东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监察支队颍东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汤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汤圩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3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汤圩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颍东区杨楼孜镇汤圩村汤圩庄土地3947.97平方米建党群服务中心和文化广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47.79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849.47平方米、硬化地面1960.79平方米;
3、限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7.86平方米,硬化地面467.8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64820.05元(对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3387.9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50818.8元;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560.0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4001.25元)。
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履行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19】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