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35民初777号
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冠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