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2042号 原告: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方,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原告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