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下原居委会十三组25号。 被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和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经审查,***与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鲁1525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782838元……”。后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2022)鲁15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2年10月31日向各当事人进行了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而此时被执行人冠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间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鲁15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