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340号
原告:淄博鼎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连城智谷临淄数字产业孵化中心第8幢2层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913703030619645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润天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8452408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鼎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润天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鼎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润天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鼎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鼎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