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03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3725261974********。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恒安路以北高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503民初68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3607.29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