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764号
申请人: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红旗北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村。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张**中村。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村。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路庄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