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883号
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曙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07542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8)渝仲字第84号函将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4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渝仲字第84号决定书,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现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