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财保36号
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075422C,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曙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55291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58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8687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层2**,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27内资金550000元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27(开户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安宁支行)内资金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