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256号 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曙新路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层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2元,由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