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翔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694某某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16694号 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075422C),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曙新路5号(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江阴市水岸新都398号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950037X8),住所地江阴市***北国海兴路77号(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江阴市***北国海兴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与被告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翔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龙公司诉称:双方于2013年4月2日订立供货合同,约定亿恩公司委托他公司制作设备。2016年1月5日,双方就原供货合同签订一份协议,确定了剩余货款为184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约定了付款形式,约定2016年6月底付清。2017年1月20日,亿恩公司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此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至他公司起诉之日,亿恩公司仍欠货款170000元。故要求:一、判令亿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00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亿恩公司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翔龙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他公司进行过名称变更,原告是适格的原告。 2、2013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及2016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各1份。证明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的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就剩余货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3、收款收据及对应的承兑汇票复印件16份。证明2016年1月5日之后亿恩公司支付货款1670000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就2016年1月5日的协议发生了扣款200000元。 被告亿恩公司辩称:结欠翔龙公司货款170000元是正确的。双方在2016年1月5日签订协议时已经扣除了质量扣款200000元,但是他公司实际损失不止该200000元,因为相关质量问题要求与翔龙公司进行协商,然后确认具体的付款金额。 为证明其主张,亿恩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关于确定柳钢煤调湿项目现场设备整改费用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2月2日就现场整改事宜没有与承包方达成一致,因此相关具体费用没有办法与翔龙公司达成一致。 2、销售折让协议书1份。证明由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他公司与第三方折让金额为950000元。 3、**增值税发票2张。证明由于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折让950000元。 亿恩公司对翔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 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翔龙公司对亿恩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该份证据为复印件,其次该份证据形式上也未有任何公章加盖,并且该份证据就亿恩公司与案外人的协商内容,他公司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2、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亿恩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销售折让协议,他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协议上也无法看出协议中记载的设备是与本案诉争合同是同一份合同,更不能证明该货款是由于他公司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3、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翔龙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变更为翔龙公司。2013年4月2日,亿恩公司与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1份,由亿恩公司向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交货时间、供货条件、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要求、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运输、包装与验收、合同签订与生效、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均作了约定。 2016年1月5日,亿恩公司与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1份,载明:“甲方: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签订了一份《给水预热器、模块受热面、加热器、筛分机膜式壁等》设备供货合同,应乙方所供设备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出现了制造质量问题,扣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甲方还欠乙方壹佰捌拾肆万元整(¥1840,000.00)。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付款形式:(1)2015年1月5日支付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2)2016年1月30日支付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3)剩余货款为质保金,2016年6月底付清。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在双方签字或**后即生效。”,双方在该份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该份协议签订后,翔龙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亿恩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0元的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1份,亿恩公司先后支付货款1670000元,尚结欠170000元。翔龙公司遂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1、根据亿恩公司提供的《关于确定柳钢煤调湿项目现场设备整改费用的会议纪要》显示,亿恩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与案外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就相关设备的整改费用达成协议。 2、根据亿恩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显示,亿恩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案外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50000元的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 3、根据亿恩公司提供的《销售折让协议》显示,亿恩公司与案外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亿恩公司承担了设备改造费用950000元。 上述事实,由准予变更通知书、供货合同、协议、收款收据、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会议纪要、销售折让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亿恩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所欠货款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应负给付之责。 一、对亿恩公司结欠翔龙公司货款数额的认定。 审理中,翔龙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为170000元,亿恩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亿恩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对其公司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 1、根据翔龙公司与亿恩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所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看,双方对质量扣款已达成一致协议,即由翔龙公司承担200000元的质量扣款。 2、亿恩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关于确定柳钢煤调湿项目现场设备整改费用的会议纪要》及《销售折让协议》不能由此推定设备改造费用部分应由翔龙公司承担。 综上,对亿恩公司要求翔龙公司承担质量损失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翔龙公司主张的利息的认定。 根据翔龙公司与亿恩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所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看,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作了明确约定,亿恩公司未按约支付所欠货款是产生纠纷的原因,翔龙公司要求亿恩公司承担所欠货款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20元(***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