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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财保3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075422C,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曙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55291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58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8687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层2**,法定代表人**。 ***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114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27内资金5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龙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27内资金550000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27内资金550000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27(开户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安宁支行)内资金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