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内0621民初1675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MAOMWDWG1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由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黄河达拉特旗段2020年立新险工应急抢护工程”,该工程于2020年12月份施工完毕,由被告出具《完工证明》,证实上述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之后,由内蒙古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黄河达拉特旗段立新险工应急抢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档案编号:HYZJ2022-085),确定报审结算金额2564629元,审定结算金额2564629元。审计决算以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89775元,未付工程款2174854元。
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由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黄河达拉特旗段2021年道劳窑子险段应急抢护工程”,该工程于2021年6月份施工完毕,由被告出具《完工证明》,证实上述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之后,由内蒙古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黄河达拉特旗段2021年道劳险段应急抢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档案编号:HYZJ2022-084),确定报审结算金额9602901元,核减114115元,审定结算金额9488786元。审计决算以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89559元,未付工程款8999227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于2023年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合计11174081元,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1174081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11174081元工程款从起诉之日起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达拉特旗某有限公司欠原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1174081元,此款于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50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3174081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上述任意一笔工程款未按期足额给付,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内蒙古腾谱建设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未给付的工程款。另外,被告达拉特旗广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未给付的工程款从2023年6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工程款及利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844.49元,减半收取44422.25元,由被告达拉特旗广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