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2409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好医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创新园C7栋511-5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好医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