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14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25161121700。
被告: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新生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6593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阳谷县南湖御景建筑工地木工包工头,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514322。
被告:***,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