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260号
申请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QJ23P,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钢材市场2幢217-2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DPX61M,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45659344P,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城新生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支行开立的3xxx9-1账户内的存款1201397.95元;对被申请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火车站支行开立的3xxx7-1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合计1401397.9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支行开立的3xxx9-1账户内的存款1201397.9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二、冻结被申请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火车站支行开立的3xxx7-1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