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1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筑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安市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筑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民初8682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4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筑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带偿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98953.95元及利息(以1398953.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3720.01元,该账户由潍城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被执行人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18444.66元,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7000元,本院均已裁定扣划,因被执行人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扣划案款待分配后予以发放。被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5300.38元,因双方和解,暂不予以扣划处置,其余建设银行账户均系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无法进行冻结、扣划,其余被执行人各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或未开设账号,均无执行价值;二、五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域均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其注册地均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五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六、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01063.0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15日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97890.93元;二、案外人司继尧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否则,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继续执行。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限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立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并请求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7413元、执行费16389.54元,合计33802.54元,由被执行人阳谷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阳谷县谷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筑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和解协议、结案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81执16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