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同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939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义仓,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同创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瑶海农贸市场对面依水苑2#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81284826。
法定代表人:李梅。
原告**诉被告阜阳同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