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4执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77629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寨县香江名座2号楼105商铺(权证号:皖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00658号),因***清偿了其应履行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金寨县香江名座2号楼105商铺(权证号:皖金寨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