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3734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梧桐政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80776295(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