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96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兴源道88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所在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国际花园1-2102
被执行人:李淑艳,所在地路北区兴源道碧云里凤凰公寓***楼3门***室。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执行***、李淑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8年5月22日强制将所有权过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