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313号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幢1**506-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60106919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卫国北路1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45443500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9元,由原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