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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309号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0层1**1101室25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198弄10号301A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弘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