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2917号
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