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1863号
申请人:杨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南杨庄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河北白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申请人:郭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北省白云某有限公司、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共计66467.08元。申请人杨某提供长安某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白云某有限公司、郭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467.0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66467.0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为三年;保全到期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于保全措施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保全费685元,由申请人杨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