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629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窗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平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