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财保278号 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学府大街鲁家湾小区3号楼1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9168033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太路800号2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RHR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79079.42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879079.4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被申请人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3879079.4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下列银行账户资金: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账号:162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6105********)。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新汇成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