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7民初752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第三层D-1D-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施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被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施某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819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1年保利中景27栋、33栋,墙砖勾缝工资共23900元,2023年在保利清和能府12栋墙地砖,勾缝工资共44296元。必须付原告合同工资共合计68196元。请求法院为农民工追回工资,付出工资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被告施某拒不支付剩余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公司辩称,本案涉案有两个项目,其中保利中景花园项目的施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施某已经进行劳务分包,且该项目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施某已经结算,被告某公司已经向被告施某付清结算款。清能和府的泥水合同,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施某已经进行劳务分包,且该项目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施某已经结算,合同价2409100元,结算价2513000元,且被告某公司已经向被告施某支付合计2541962元。被告某公司向被告施某的付款已经超付28962元。本案的清能和府泥水班组已经超额支付。另,清能和府抹灰合同,是被告施某承包了被告某公司的劳务,合同价2332000元,结算价2332000元,付款也是2332000元。本合同已经全部付清,且被告施某在2024年8月24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某东海街道某东海劳动局劳资调解中心借了被告某公司的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且当时承诺其所承包的项目已经全部付清工人工资,不再拖欠,劳动局调解中心的王某负责调解,可以证实此事。综上,被告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施某辩称,一、物业用房、中景花园29、30栋抹灰尾款,以上三个项目尾款合计320642元,被告某公司代付给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谢某,其中扣除了答辩人2525元手续费,这些款均是某公司在过程中没有及时发进度款,然后让答辩人变相向被告某公司工程部谢某借钱,月利息为每借款100000元,需要支付2500元的利息。以上三个项目共计产生利息73000元。答辩人写了300000元价款期限为两个月的借条给谢某,谢某先行收取了两个月的利息,只向答辩人支付了285000元的本金。被告某公司没有及时向答辩人支付进度款,故答辩人只能不断向谢某借款,不断产生利息。二、清能和府工地项目,被告某公司没有及时向答辩人支付进度款,答辩人已经垫付了50万元,直至无法垫付下去,答辩人再向谢某借了20万元,产生了6万余元的利息。被告某公司将答辩人的工程尾款强行扣给谢某,不签字就不给结算。每次发进度款必须让答辩人签承诺书,承诺答辩人每次都给工人结清工程款,不签字就不给进度款,故造成每次被告某公司不论支付给答辩人的进度款还是给工人的工资,均要求答辩人签承诺书,承诺工人工资已经结清。被告某公司以拖欠工资的形式要求答辩人向某公司工程负责人借某,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被告某公司将答辩人的利润在利息上全部克扣了。三、被告某公司让答辩人写的工资表中,答辩人有写过原告的劳动报酬并进行上报,但被告某公司没有支付。确认至今尚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两个项目的劳务报酬68196元。
孙某乙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工人工资表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68196元。
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佛山市、31-33#精装修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确认单》复印件1份、《班组后期保修协议书》复印件1份、付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付款委托书复印件1份、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扣款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施某对被告某公司的涉案项目劳务进行劳务承包;该项目已经结算;被告某公司按被告施某的委托,已经全额支付涉案项目结算款。
2.佛山市三水保利和悦花园2、3、12、13栋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泥水班组)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确认单》复印件1份、《银行出账回单》复印件1份;佛山市及户型精装修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2、13栋)(抹灰班组)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确认单》复印件1份、《银行出账回单》复印件1份;前述两个合同的付款明细表复印件1份、万鸿兴建筑劳务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被告施某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借条》复印件1份、照片打印件2页、付款委托书复印件1份、工人工资表复印件1份、工人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某公司已超额支付合同结算款,被告施某在劳动局调解中,承诺该项目不再拖欠任何工人工资。
施某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借款协议书复印件1份、工程劳务费支付委托书复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被告某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向被告施某支付进度款,导致被告施某变相向被告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谢某借款支付工人工资,且产生高额利息。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分析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公司于1993年7月6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参级等。
2020年9月16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施某签订工程名称为佛山市、31-33#精装修工程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告某公司将其承包的“佛山市保利中景花园第二阶段27#、31-33#精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施某,被告施某聘请原告孙某乙该工程项目工作;2022年7月26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施某签订工程名称为佛山市三水保利和悦花园2、3、12、13栋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某公司将其承包的“佛山市三水保利和悦花园2、3、12、13栋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施某,被告施某聘请原告孙某乙该工程项目工作。2024年8月29日,被告施某在《工人工资表》签名确认欠原告劳务报酬合计6819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被告施某,被告施某雇请原告在案涉工程项目工作而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被告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依法应对被告施某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被告施某作为承包涉案工程的自然人,基于其分包主体的身份以及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务关系,应当承担支付相应报酬的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819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提出无需承担本案责任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被告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8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被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执行程序,对义务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义务人成为被执行人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义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