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6执保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永贵,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汪小宇,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账号:4310××××8383)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账号:4310××××8383)的银行存款70万元。同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马永红(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6506××××)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栋××单元××层××号房屋一套。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按照(2021)川0726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解除对被申请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账号:4310××××8383)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担保人马永红(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6506××××)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栋××单元××层××号房屋的查封措施。
至此,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0726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