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民初177号
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永贵,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体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汪小宇,公司董事长。
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体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3元,减半收取5,076.50元,由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昌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博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