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03民初2073号
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农鲤村德茂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837974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阳经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HK8T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经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案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