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02号
原告:聊城森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湄河港湾别墅区五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B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森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森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