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烟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2号2号厂房2F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7元,由原告烟台通达模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