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63号
申请人: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凌风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燕,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44号。
法定代表人:谢锐,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3502634.16元的财产;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5031301818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2634.1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长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志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欧尹鑫
书 记 员 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