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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某智慧服务公司分公司、某智慧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2民初3324号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某智慧服务公司分公司。 被告:某智慧服务公司。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智慧服务公司分公司、某智慧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