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8504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溪路48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谭某某,女,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