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8509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西路48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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